机动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法律证实,由车子所有人存放,不随身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子登记时都要求出示车子登记证,并在墙上纪录车子的相关情况。其等同于车子的“身份证”。
已达到我国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理应填好申请表,递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理应确定机动车并瓦解,向机动车所有人出示《损毁机动车回收证实》。损毁大型客、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必须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瓦解。机动车回收企业必须在机动车瓦解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行驶证和《损毁机动车回收证实》团本递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审理之日起一日内,核查递交的证实、凭据,取回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行驶证,出示注销证明。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灭失的;(二)机动车因事不在地区使用的;(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理应办理注销登记:(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消的;(二)做到我国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交并强制报废的。属于此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况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该将涉及此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纪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