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资格
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地助学贷款省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及其父母(监护人)之一构成共同借款人。
(一)生源地助学贷款适用目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借;
2诚实友好,遵纪守纪;
3已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和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高等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高效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学生;
4学生入学前户口、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均在当地、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能支付在校期间学习所需的基本费用。
(2)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通常是贷款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贷款人是孤独的,没有监护人的,可以由包括近亲属在内的自然人与贷款学生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0岁以下,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当地户籍。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为1000至8000间,原则上用于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大学生在大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原籍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
原则上,贷款期限按全日制大专学制(学生按学制剩余期限)加10年明确,贷款期限不超过14年。正常学制毕业后两年,学生将按照贷款合同的承诺逐步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学生在学校和毕业后2年内为缓冲期。缓冲期结束后,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承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制超过4年、再次获得更高一级学位(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后自费利息期相应减少。
(3)贷款利率
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货款利率自贷款发放日起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在调整日发布的同期货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收取,每年12月20日为还款日。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现,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
(四)贴息政策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学生正常上学期间,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贷款利率由贷款人承担。
1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政府补贴。其中,被中央部属高校录取的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被地方高校录取的学生,跨省留学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学习的,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承担。
2风险补偿。创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项目资金,风险补偿比例按原贷款金额的15%明确。
3折扣利息和风险补偿管理。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的折扣利息和风险补偿由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每年12月20日前,立即全额转入原籍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填补贷款违约损害,有利于规避风险,加强管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