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禁止外国政治组织或者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政治活动,禁止与外国政治组织或者团体建立联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以确保国家对香港实施基本政策。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保护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制度,以及基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