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0年
《地方志工作规章》第十条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结束后,承担地方志工作机构在编撰地区综合年鉴、收集资料及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总理温家宝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发布《地方志工作规章》并即日起实施。

《地方志工作规章》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结束后,承担地方志工作机构在编撰地区综合年鉴、收集资料及其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地方志工作规章》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地方志工作机构可向机关、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选相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适用。承担地方志工作机构能够对相关资料开展查看、摘录、拷贝,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私人信息及其不符合档案开放标准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是持有者提供相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度酬劳。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是持有者不可有意提供虚假资料。















